精神损害主要是指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以及程度,一般都是不能用物质尺度来衡量的。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只能按照实际情况,由法官按照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来进行确定。
考虑到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以及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以及学习等各方面带来影响。
如果影响比较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就会有所偏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以及伤残等级来评定,等级越高,赔偿的数额也就越高。相反,赔偿的数额也就越低。如果出现植物人或者是瘫痪,以及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作为特殊情况考虑,就需要给予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车祸一般精神损失费的标准是没有固定金额的。因为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或者是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而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是不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但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是孕妇等特殊人群,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一般法院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过并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以及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从目前来看,法院并没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判类,但是没有这样的判类,也并不等于赔偿权利人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其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