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得知,入刑是从2011年的5月1日开始实施的。根据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第133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是会处拘役的,并处罚相应的现金:
1、如果驾驶人在道路、高速或者是行驶,任意追逐,想要其他车辆,频繁的进行道路并线,近距离的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这种情节是显然是比较恶劣的。
2、喝醉酒之后,驾驶人依然选择驾驶机动车上路的。
3、如果驾驶人从事的工作行业是校车业务或者是旅客运输,车内人员严重超过车数规定人员数量或者是在规定的时速内选择超速行驶的。
4、私自运输危险化学物品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
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以及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都会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有这两款行为的,同时都构成其他犯罪行为的,都会依法受到严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