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谢女士看车时相中了一辆奥迪A3L,结果提车时,发现车子生产日期是7月份的,座椅还有些褶皱,她怀疑买到了展车,不过销售倒是直接承认,明确告知这就是展车,而双方对于销售时是否明确告知的问题,产生了异议。
谢女士是第一次买车,进到4S店后,就和销售告知,自己想要买一辆A3L,因为感觉比较小巧好看,当时销售在电脑上给她介绍了车子,双方谈好落地价格是18.8万元,谢女士付了10000元定金。
临走时,销售指着店里的展车,跟谢女士说:“就是这辆车,我给你锁车了”。也就是这句话,成为了后期双方争论的矛盾点。
谢女士认为,自己来店里就是买新车的,所以并没有在意销售说的这句话,可前不久来店里交尾款提车时,发现生产日期是7月份的,他认为国产车,超过3个月,就是库存车了。而且座椅上有褶皱,这似乎是一台展车。
4S店倒是大方的承认,这就是展车,不过店里的倪经理认为,当初销售已经提前告知了谢女士,她所购买的车子,就是当时的那台展车,而且展车就是给客户展示用的,如果不是已售,是不会锁车的,只是双方的理解和表达方式可能会有偏差。
目前,车子的发票已经开出来了,所以车子已经没办法更换,出于客户关怀角度,4S店愿意给谢女士提供一次镀晶的服务。不过谢女士没有接受,接下来,她考虑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权。
有网友说:谢女士可以起诉,要求店家退一赔三,拿展车当新车卖,就是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回归到这件事上,4S承认这辆车是展车,但不存在恶意欺诈,因为事先已经提前告知了,主观上没有恶意隐瞒谢女士,而且谢女士也承认对方说了这些话和锁车的行为。从这一点来看,很难证明4S店是恶意隐瞒车辆是展车卖给自己,如果没有故意隐瞒,是不能被认定为欺诈的。
至于谢女士所说的库存车,在这一点上,也很难作为证据。
所谓的“库存车\"是没有一个明确法律定义的,但在汽车销售行业确实有“库存车”一说,它一般是指出厂后超过三个月还没有销售出去的汽车。由于作为一种商品,汽车的体积巨大,价格昂贵,仓储成本高,同时占用经销商大量资金,因此,经销商一般不允许商品车库存较长时间。但由于种种原因,市场上的确存在很多出厂超过三个月的汽车。
另外一点,一般新车开发票,是提车时最后的几个步骤,最初都是先验车、签合同。按照4S店的说法,现在合同都已经开出来了,说明谢女士之前已经验过车了,这也是一个不利的地方,所以目前来看,谢女士如果想要退一赔三,这条维权之路,是很困难的。
当然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无论新车还是展车,4S店都有义务保证车辆的完整性,虽然车子是展车,但是出现了褶皱等瑕疵问题,那就不能按照新车的价格出售。如果谢女士购车的价格和新车一样,并没有享受到展车对应的优惠,可以要求4S店进行一定的补偿。
最后,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购买新车时,务必要验一验车辆外观,如果特别在意展车问题,可以明确要求销售现在订单上面。